2021年7月1日起 这些水处理新政、标准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7-10
《农村污水净化装置》(JB/T 14095-2020)
2020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JB/T 14095-2020)行业标准。至此,历时3年多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完成,标准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各方面。
1)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生活污水为进水、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量小于等于500m3/d的污水净化装置。它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紧密联系。
2)本标准提出了网关和管理平台的概念,对网关的设计原则及功能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应急电源配置、可靠性及可维护性提出相关要求,使本标准能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技术应用的趋势,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3)在地方纷纷出台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环境下,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在制定设备型号规格时,本标准增加符合其他出水水质标准的内容。
2020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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